校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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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2014/05/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教育部令第17号)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审〔2012〕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加强审计监督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校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为促进学校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对学校及校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价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学校及校属单位内部审计的组织和实施由审计处负责。

第五条审计处是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在校长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处独立行使学校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2.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敦促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3.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4.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5.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业务培训和岗位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的原则,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并保持相对稳定。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兼职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经济事项进行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2.预算执行和决算;

3.各项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和管理;

4.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5.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6.学校所属单位和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效益;

7.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8.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9.资金的风险与效益;

10.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学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并向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处应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与监督学校各类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1.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财务决算的上报;

2.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3.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修缮工程的预、决算;

4.企业单位、校办产业年度会计报表以及关、停、并、转时清理核资的结果;

5.学校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

6.学校与所属单位签订的经济责任协议和经营承包合同;

7.校长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1.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2. 审核凭证、帐表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3. 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4.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校长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校长批准,采取封存帐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给予奖励;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8.根据校长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9.检查经校长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10.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九条 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订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校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任务,由主管校领导签发审计指令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于实施审计一周前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按审计规范要求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依规处理的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送校长审批;校长应在20日内批复,并应责成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达被审单位及有关单位,被审单位及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意,可以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校长书面提出复议,校长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单位或审计机构对校长的决定仍有异意,可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6.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按照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国家秘密的和被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不符时,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陕科大校(2005)0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