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基建、修缮工程投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教育经费投资效益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教育部令第17号)、《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审〔2012〕1号)和《陕西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二条 凡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专项资金拨付、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等投资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其单项投资数额(含工程项目后期追加预算在内)在以下范围的:
1.新建工程;
2.扩建工程;
3.修缮工程,机房、多媒体教室、实验室、办公设施等装饰工程及新建单项工程(如道路、围墙等);
上述工程项目,凡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的,均须立项,并进行预算、决算审计。
特殊情况下,审计事项不受上述投资额限制;必要时审计处可对上述范围以外的投资额较小的零星工程等项目进行抽审。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
第五条 工程预、决算资料是否齐全,预、决算编制是否准确、合规;
第六条 交付使用的财产和在建工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第七条 投资效益评价。
第四章 审计报送资料
第八条 送审单位(即工程主管单位)对送审决算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送审决算资料应该内容准确、完整,签章齐全,得到甲乙双方共同认可。
第九条 送审资料包括:小额或修缮项目见附表2《工程预、决算送审资料表》;其他工程项目见附表3《工程预、决算送审资料表》。
第十条 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充或修改资料。确需补充的,须经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确认相关内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方能调整修改。
第十一条 送审资料不保证全部退回,送审单位应提前做好准备,保留足够的原件。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于开工前一周(决算审计于竣工验收后一月内),填制《陕西科技大学工程预、决算审计委托书》(见附表1),向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本《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要求将工程项目预、决算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初步审查送审资料,送审资料合格接受资料;
第十四条 确定审计方式,安排直接审计或按程序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委托中介机构的项目,审计处指定专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观察评价,协调工作并开展有关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审计发现需要核实的问题,采用《工程决算审计问题核实单》或以官方会议记录、纪要的形式告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向主管校领导汇报请示,必要时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处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 5 日内与审计处核对完毕,超过 15 日不进行核对的,视为同意工程结算审计结论,审计处可以据此出具审计意见书(见“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认证单”或填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单”)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认证单” 或“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单”后,应于5日内填署意见、签字盖章,并交回审计处;
第六章 工程项目费的支付与结算
第十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未进行审计或未做出审计决定前,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十九条 严格工程费结算管理。工程开工时,财会部门根据审计部门验证的工程预算造价,可以预付部分工程、备料款,但不得超过总造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财务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审计验证的工程项目决算,结算和支付工程款,但必须扣除工程保修金及未完工程等款项。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严禁肢解编报预、决算,如若发现,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七章 送审要求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未立项或虽立项但未按规定报审预算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应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原则上不予审计。
第二十二条送审工程施工期间,隐蔽工程(如土方、主体混凝土工程等)、需变更签证,其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施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审计处。审计处派人与甲、乙双方现场勘察,勘察报告三方签字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送达审计后的全部资料及有关手续,一般不予更改,如确需更改时,必须提交更改报告,经使用部门及送审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送交审计处。工程项目送审后,一般不能补办签证,确需补办签证时,必须由签证人写出书面报告,经使用部门及送审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送交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变更部分的造价超过该工程预算造价的10%(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以上者,需重新办理立项经费追加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时间送审的工程预、决算,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送审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送交审计处。
第八章 审计期限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审计的项目,在送审单位交清资料之日起,一般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项目,在送审单位交清资料之日起,一般应在25~6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上述时间不包括:因非审计处原因,而使审计环节改期、延误的时间。
第九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由审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学校有主管领导研究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曰起实施。以前颁发的(陕西科技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