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学校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范围
(一)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审计
1.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2.是否按照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财务处是否对全校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3.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二)预算管理情况审计
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2.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预算调整的数额和说明是否有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目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4.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有效、合法;
5.收入与支出预算执行结果如何,其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
(三)财务收入审计
1.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小金库”等问题;
2. 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健全票据领发、保管和验收制度,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3.科研项目是否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单独核算,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4.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四)财务支出审计
1.各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经费、自筹基建经费等支出是否按照年度预算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3.事业支出结构是否合理、优化,是否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4.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五)财务收支结余以及结余分配审计
1.收支结余是否单独核算,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2.结余分配是否按照高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结转。
(六)资产审计
1.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现象,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2.各种应收账款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帐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3.国有资产、物资等实物是否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经过法定报批手续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4.各项物资是否有采购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5.无形资产的取得、计价和转让是否按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6.对外投资是否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七)负债审计
1.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账款、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用途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规范;
2.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手续。
(八) 专用基金审计
1.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比例和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学校提取和设置的其它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是否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3.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核算;收支是否有计划,核算是否合规。
(九)财务决算审计
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等情况;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4.财务情况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财务状况,对本期和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5.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第五条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单位限期提供下列审计所需资料
1.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2.开户银行账号及银行对帐单;
3.收款票据存根及收费依据;
4.有关预算编制、预算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经过审批的预算及调整预算的批复;
5.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6.与审计有关的其它资料,如财务管理规定,增收节支措施及办法等。
第六条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取事前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七条有关财务收支审计需要委托社会机构审计时,由审计处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委托,各部门不得自行委托社会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科技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