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2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公司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以及《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经营公司的审计聚焦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内部控制,客观评价、促进经济增长,防范经营风险,推动公司治理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的审计工作包括经营公司委托的各类审计、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应接受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审计组织及报批流程
第四条 经营公司的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经营公司予以配合。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在学校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对经营公司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经营公司应在每年年末把审计事项列入下年度工作计划中,每年年初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审计委托书”,经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审计处根据规定安排审计。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审计范围:包括经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内控审计等。
第八条审计内容:
1.财务收支审计,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及分配情况的真实合法性;公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及管理情况;
2.经济效益审计,审查经营和管理制度是否是有利于改进和完善公司经营和管理状况;
3.内控审计,重点审计公司各项制度是否完备且是否按制度执行;对公司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内控情况进行审计,促进公司查漏补缺,规避各类风险;
4.公司经营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纪律情况;
5.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经营公司的各类审计由学校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处根据工作制度要求需要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由审计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
第十条 上级相关部门安排的审计按照上级单位安排进行,经营公司全力配合;
第十一条 经营公司的审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审计处、社会中介机构对相应的审计工作实施及审计报告负责,对审计证据核查、取得的合法和适当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对审计报告定稿的规范性和专业性负责。对审计人员公平客观开展审计工作、遵守廉政纪律负责,同时负责督促审计整改事项的落实。
第十三条 经营公司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问题未进行整改落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追究主体责任;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及审计整改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结果通报制度,适时公开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促使经营公司更好地履行职责,完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运用落实情况纳入整改督办事项,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同时,考核部门对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和建议,将其作为考核奖惩审计对象的重要依据,促进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经营公司应重视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十七条 短期内无法整改完成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拿出整改措施,按计划完成审计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