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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科技大学建设项目 结转固定资产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6-09 10:36  

关于印发《陕西科技大学建设项目

结转固定资产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促进建设项目结转固定资产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科技大学建设项目结转固定资产办法(试行)




                      陕西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69

附件


陕西科技大学

建设项目结转固定资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促进建设项目结转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转固)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会计准则制度》以及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转固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制度、准则及相关资料,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资产交付完成,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第三条 已完成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按照审核后的财务决算转固入账;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财务决算手续的基建项目,当年12月以实际支付工程进度款且不超过85%合同款暂估金额转固,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估值。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建设项目转固涉及的部门有:基本建设处(以下简称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

第五条 基建处职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负责收集编制竣工结算以及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齐全、完整、规范。

(一)组织国资处、审计处、财务处等校内相关部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二)负责收集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决算转固的全过程工程管理信息,收集编制竣工结算以及财务决算所需资料;

(三)整理工程结算资料,出具审计委托书,委托审计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四)配合财务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

(五)负责建设项目转固入账会审。

第六条 审计处职责

审计处负责校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一)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负责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三)负责将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反馈基建处和财务处;

(四)负责审核财务决算报告。

第七条 财务处职责

财务处负责校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一)编制工程项目财务决算表;

(二)完成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三)根据审核完成的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报告,提交资产交付明细;

(四)会审建设项目转固入账表;

(五)完成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第八条 国资处职责

国资处负责学校建设项目转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

(一)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组织资产使用部门与基建处完成资产移交;

(三)会审建设项目转固入账表;

(四)负责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并报备上级主管部门;

(五)督促相关部门按规定完成转固前手续。

第三章 建设项目转固流程

第九条 转固流程: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负责整理竣工图纸、竣工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现场声像资料等竣工资料,启动建设项目转固工作。

(二)基建处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向国资处进行实物移交。

(三)基建处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整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填写审计委托书,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四)审计处审核通过基建处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后,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五)基建处接到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配合财务处进行账务核对。

(六)财务处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出具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处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

(七)国资处、财务处、基建处三部门联合会审建设项目转固入账表,涉及暂估入账的由财务处出具付款进度明细,基建处核定,国资处完成入账。

(八)国资处在固定资产登记入账联合会审后,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九)财务处在固定资产登记入账联合会审后,完成建设项目转固账务处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转固中存在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责任部门应认真分析研究,必要时与相关部门会同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学校研究解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发现问题应主动沟通并及时报告学校。具有下列情形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提供虚假资料,引起纠纷的;

(二)发生纠纷后,隐瞒情况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采取

措施的;

(三)丢失建设项目转固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不按规定收集、保管建设项目转固资料,不及时将建设项目转固资料备案和归档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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