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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4-05-23 11:03  

为了加强我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促进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及《陕西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范围

1.校属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正处级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

2.校办企业、校属事业法人企业的厂长、经理或负责人;

3.学校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

对以上审计对象的审计范围包括干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权范围内履行的经济责任情况。

第二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工作业绩,揭示存在的问题,明确应负的责任,以促进单位加强经济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和办学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学校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并为组织等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经济责任依据。

第三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校决定后由学校组织部向审计处出具对有关行政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审计通知书,审计处接到委托审计通知书后实施审计。属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审计通知书原则上应在责任人离开现职岗位前一个月送交审计处。

第四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2.学校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3.各类资产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4.办学经费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5.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8.经济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10.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部门审批;

11.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2.授权或提请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领导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经费的筹措、管理情况如何,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工程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工程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坚持先审计后付款;

3.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物资和设备管理情况如何;

6.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授权或提请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三)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各类资产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3.经费的筹措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4.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现象;

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6.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7.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8.经济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如何;

10.大宗物资采购及工程招投标是否按照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科技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工程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坚持先审计后付款;

11.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2.授权或提请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13.后勤所属独立法人负责人或非独立法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实施,必要时经审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提请审计处审计。

(四)管委会、继续教育学院、附属中学等相对独立核算的单位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对学校或学院及其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2.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3.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4.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所有者权益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5.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6.经济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7.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授权或提请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五)院、部、处、办、馆等单位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行政经费、专项经费、代管经费是否按照学校规定用途使用;

3.办学收入、实验室收入、其他收入是否足额、及时上缴学校统一管理,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4.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5.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财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经济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授权或提请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六)校办企业负责人、校属事业法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能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企业进行管理;

2.校办企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的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缴有关费用和利润;

3.国有资产是否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4.经济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授权或提请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以延伸。

第六条 审计处接到主管部门授权审计通知书和组织、纪委部门委托的提请审计通知书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处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干部任期时学校或单位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对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和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八条 审计程序

1.审计处接到干部审计授权或委托通知书后及时作出审计立项安排,并于实施审计三日前下达审计通知书。

2.干部本人原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要及时安排并提供工作条件,干部本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⑴按照被审计对象要求内容,提供任期内经管的经济活动情况或有关财务收支方面的述职报告;

⑵工作移交文字记录,包括经费移交记录、债权债务移交记录、固定资产移交记录等(移交、接交、监交各方均有签字);

⑶对拟要审计事项的文字说明;

⑷与审计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或资料。

3.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将审计事实和结论与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见面并签字;需要作出审计处理的,将审计报告送主管校领导长审批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审计事实和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应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十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主要有:维持原审计结果,复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5.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审计决定,由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和落实,审计处对执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

1.干部本人和其任期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拖延审计工作,不得隐匿、隐瞒事实真相,如遇以上情况,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理。

2.审计调查和取证涉及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人员时,该部门和人员要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3.凡调离学校的审计对象,必须待审计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科技大学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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